三、判断表与范畴表很难一一对应

  设依一超越的解释,此批判表已得其必然性,又设从知识论底立场,我们可以把这些判断看成是知识判断(即吾所谓有向命题,从纯逻辑学底立场上说,即是无向命题),即使是如此,我们亦很难整齐地对应着每一分解判断跳跃地发现康德所意味之范畴。此中比较恰当的是关系判断,而既恰当又有显著意义的则是主谓判断与假然判断。例如:「每一金属是一物体」、「每一物体是可分的」,这些都是主谓判断,也就是说这些分解判断底特殊形式是主谓的,是一种主谓的分解的统一。但是若进一步要透视到此主谓判断所以可能之先验根据,客观的基础,则吾人依一原则便可说使此整个判断之特殊统一成为可能的,使此类判断能构成为一种单一而独特之判断的,并非是「物体」或「可分的」这些谓词之性质,乃是「本体──属性」一范畴。在此,我们依据一原则,从主谓判断跳跃地发现了一个有存有论意义的形式概念。此形式概念之所指者才使主词成为真是主词,否则若从逻辑学底立场上说,「每一金属是一物体」、「有些物体是金属」、「所有的物体是可分的」、「有些可分的是物体」,则究孰为主词孰为谓词并无一定性。依此而言,从知识论的立场,追问知识底可能,由主、谓的分解判断跳跃地发现「本体──属性」一范畴是恰当的,而且其意义亦很显著。
  再如由假然判断跳跃地发现「因果」一范畴,亦可以说恰当。「因果」一范畴使假然的知识判断之特殊形式(特殊统一)成为可能,有客观的根据。如果没有「因果」范畴所指之现象之因果性持续于现象中,则吾人之「如果…则」,也许「则」不下来,「如果…则」只有逻辑的意义,并无客观的实际的意义。所以由假然判断依一原则跳跃地发见「因果」一范畴亦是恰当的,其意义(作用)亦很显著。但是由析取判断跳跃地发见「交互共在」一范畴,便不十分恰当,意义亦不很显著。这一个范畴所表示的只是承认有交互的因果而已。交互的因果还是因果,以因果为主,仍是假然式,而析取判断只能表示「共在」,不必真能表示互为因果。故由析取判断不真能跳跃地发见出一恰当而有显著作用的范畴。
  至于由单称、偏称、全称判断发见量范畴,跳跃性太大。吾人即使依据一原则,亦不容易由单称、偏称、全称发见康德所意味的量范畴(由时间所表象的数学量或广度量与物理量或强度量)。在此,吾人只须说有散殊的个体即可使单称、偏称、全称判断为可能,而散殊的个体之由单说、分说、全说所示的量与以时间所表象的广度量与强度量完全不同。所以由量判断简直不能相干地(即使是跳跃亦要相干)发见一恰当的量范畴。从这里讲康德所意味的量范畴简直与普通逻辑脱节。我们完全可以从知识的要求上孤离地讲这种范畴。
  由肯定、否定、无定的质判断亦不容易跳跃地发见出实在(有)、非有(虚无)、与限制这类范畴。我们在此只须承认主、谓间有离合关系即可,而离合关系与实在、虚无、限制相距太远。是以由质判断亦不能相干地发见出一恰当的质范畴。康德由时间所表象的强度量中所成的实在、虚无、与限制简直与判断脱节,可以完全独立地讲。即使由「是」可以到实有(being),由「不是」可以到「非有」,而如此所引出之实有与非有亦与由时间所表象的强度量中之升而为有,降而为无,有无之间有一限制,亦不同。吾人是否能把表示主、谓离合关系的是与不是与表示「存在」的「是」视为同一呢?当然不能。又吾人是否能把一物之在(某某是=某某存在)与不在视为一个强度量之升降呢?此若现象地观之似乎也可以相通。即使可以相通,吾人由质的判断跳跃地至于何处呢?至于主、谓之离合关系乎?至于一物之「是」(存在)乎?至于强度量之升降乎?若至于主谓之离合关系,则须肯定存在物与所加于其上的谓词间的关系不能全离,亦不能全合。
  此如柏拉图论理型间的关系不能全离,不能全合。如全离,则无肯定命题;如全合,则无否定命题。有离有合,始能组成一个系统。若至于一物之「是」(存在),则不是主谓判断。若至于强度量之升 降,亦不是主谓判断。然则由肯定否定的主谓判断究何所至呢?我看由离合关系至古希腊所早已提出的同、异两范畴也许比较为恰当,为什么一定要向强度量处想「实在」与「虚无」呢?由「一物之是」引出「存在」一范畴,此则为恰当,但「一物之是」并非主谓命题底肯定与否定。是以由肯定否定的主谓判断到康德所意识的质范畴,可以说太不对应,几乎完全脱节。至于由无定判断到「限制」一范畴更辽远。
  由程态判断自然可以引至可能与不可能,存在与非存在(实然与非实然),必然与偶然,但此类范畴与前三类不同,对于知识之构成全无关系,此则康德已经鉴及。
  由以上所说观之,只有「本体属性」与「因果」两范畴是恰当而相干的,其余大体不甚相干。如此,纵使判断表底完整性有其必然性,吾人实可独立地从知识底要求上建立范畴,而不必以判断表为线索。吾人只须依据一原则从知识成立之基础上建立范畴即可,不必根据判断表——对应地列出范畴表,此实作不到。此即表示在康德系统内,普通逻辑与超越逻辑实可脱节而不相干。此亦表示康德对于范畴所作的「形而上的推述」实粗略而不健全。吾人实可根据发见范畴之原则,来重作一「形上的推述」。笼统地说知识成立之基础可,笼统地说每一表示知识的分解判断之特殊统一所以可能必有一范畴作支持亦可,而却不必就判断表一一对应地列举其所应依据的范畴,也许一个范畴可以通用于若干个分解判断,而其所应依据的范畴亦实可纯从知识底要求上来建立。
  然则这样建立的范畴——存有论的形式概念,其恰当的意义与真实的作用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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