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有论的涉指格底发见之线索与原则

  首先,这一层涉指格,即存有论的涉指格(康德所谓范畴),当该如何提供?〔「存有论的」一词取其广义,没有特殊的颜色,只表示这些纯粹概念有存在方面的涉指,是存有论意义的概念。「存在方面」之存在是现象的存在,故「存有论的」一词不表示所说的纯粹概念是指一形而上的实体之实有说。在此等纯粹概念所成的范围内,吾人固亦可名之曰形上学,但此形上学是「内在形上学」(immanent metaphysics),不是「超绝形上学」(transcendent metaphysics)。英人Paton名曰「经验底形上学」(metaphysics of experience),即示此形上学是在知识范围内,以上所说的存有论意义的概念去成就经验,去说明经验可能底先验条件以及经验对象(现象)所以可能底先验条件。〕
  关于此问题,依康德之思路,可分两步说:
  ⑴发见范畴之线索:由分解判断之特殊形式可以引吾人至范畴之发见。
  ⑵发见范畴之原则:每一分解判断所以具有如此之特殊形式实因有一与之相应的范畴在其后而为其所以可能之先验根据。
  逻辑中的判断都是分解的判断。〔此所谓「分解」意即诠表的呈列义或剖解义,非与综和判断相对的那分析判断之分析义,即非同语重复之分析义。在逻辑中,无论是综和判断或是分析判断,康德都名之曰分解的判断,而分解的判断亦表示一种「分解的统一」,亦是一种综和,不过是逻辑的而已,尚不是先验的超越的综和。故其为「分解的」(连及分解的统一综和)是只就逻辑的思考为解证的或辩解的思考而非创发的思考而言。〕
  由解证思考的分解判断之特殊形式(如或为全称、或为偏称、或为定然、或为假然等)可以引吾人至范畴之发见,此只是一「线索」(clue),意即由此可以指点到或使吾人联想到范畴。「线索」底作用是很松弛的,也可以想到,也可以不想到。所以它还不是一个「原则」,原则是表示一个道理。但说到道理,则须有一种独特的思想或知见,此则光从分解的判断中是分析不出的。依靠一种「知见」,我们见出一个道理。由此道理,我们始能建立一个发见范畴之「原则」。原则是表示分解判断与范畴间有一种义理上的勾连,一种勾连的必然性。即是说,每一分解判断所以具有如此之特殊形式实因有一与之相应的范畴(超越性的先验概念)在其后而为其所以可能之先验根据,先验的形式条件。换言之,对于分解判断之每一形式,必有一知性之纯粹概念与之相应。再换言之,范畴使该整个分解判断之特殊统一成为可能。更举例换言之,如在主谓判断上,使该分解判断能构成为一种单一而独特的判断者并非谓词之性质,但是「本体──属性」一范畴,因此范畴,该谓词始能关联到主词上去,即因此范畴,此类分解判断始能获得其「特殊之形式」。
  以上为就分解判断发见范畴建立一原则。
  此原则所表示之思想虽在康德书中到处可以表现,如第二版中所重作之〈超越推述〉,§16统觉之根源的综和统一(此中有句云:「统觉之分解的统一只有在某种一定的综和统一之预设下才是可能的」),§17综和统一之原则是知性之一切使用之最高原则,§18自我意识之客观的统一,§19一切判断底逻辑形式存于这些判断所包含的概念底统觉之客观统一中,凡此皆可表示此思想,然在〈知性之一切纯粹概念之发现之线索〉一章中作「形上推述」时(此词在第二版重作「超越推述」时有之,在〈线索〉章并未使用此词),却并未清楚而自觉地依据此思想建立发见范畴之原则。此点,已为士密斯(Smith)所指出,详见吾《认知心之批判》。
  因为在〈线索〉章中,康德并未自觉而显明地依据此思想建立发见范畴之原则,所以令人有种种误会。其实自吾观之,这只是康德措辞之粗略。康德之〈线索〉章作的实不谨严。如果与「时空之形上的解析」相比观,则此关于范畴之「形上的推述」实比较不谨严。此所以然之故,或许客观地说为当时的逻辑所限,主观地说,是隐伏于心中而欲畅言之于〈超越推述〉中,在此章中不欲多说。(超越推述一方重在说明范畴如何能应用于经验,如何能有客观妥实性,一方亦足以明一切分解判断所以可能之先验根据,此即足明从分解判断之特殊形式发见范畴为有据)。吾人在此将其隐伏之思想显明地说出,以为发见范畴之原则即足够,似亦不至有若何误会。误会者实未贯通得其意也。
  但此章究竟是粗略而弱。他只就传统逻辑中的判断表而直接列举出范畴。单孤立地看此章,实可令人起疑:
  ⑴由这些分解判断之特殊形式,吾人自可发见一些纯粹形式概念,但此纯粹形式概念是否就是康德所说的范畴──存有论的涉指格?吾人单由分解判断之特殊形式是否能直接地发见出这些存有论的概念──范畴?
  ⑵传统逻辑中的判断表有必然性否?
  康德在〈线索〉章中,对此两问题俱未详检。对第一问题,他实以为由分解判断直接可以发见这些存有论的概念──范畴。但吾人今日观之,实不能直接发见出这一些存有论的纯粹概念,这是要靠着一种知见、一种道理,以为「原则」的,这是分解判断以外的。因此之故,所以吾人有两层涉指格之提出。
  对第二问题,康德似只信赖传统逻辑二千年来之成就,从未想及此判断表亦需要有一「超越的安立」(transcendental justification)。因此,人们可以起怀疑,进而断定此判断表并无必然性,因并无先验根据故。
  然则此判断表究有否必然性?光信赖传统逻辑并不行,亦需要有一超越的安立。此部工作康德并未作,吾人须代为作之。依吾对于逻辑系统所作的超越的解释观之,吾人以为此判断表有必然性,可予以超越的安立。此固为康德所未作,亦非近人的逻辑观所能知。吾人补上此工作,可以使普通逻辑与超越逻辑并不脱节而孤离(士密斯《纯理批判解》中有此疑难,详见《认知心之批判》)。
  然即使对上列两问题所表示之疑难俱可予以消除,亦不能使吾人直接从逻辑学中的分解判断发见存有论的形式概念。如上所述,此须靠一原则;此外,还须把逻辑中的判断看成是知识判断。这都是逻辑外的一些跳跃。因为纯从逻辑学的立场上说,人们可以不把逻辑学中的判断命题,看成是知识判断。如其如此,则即不能有存有论的涉指格,而只能有逻辑的涉指格。康德欲想向存有论的形式概念方面跳跃,则必须有一表示特殊知见之原则以及把逻辑中的分解判断看成是知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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