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设准(范畴)底先验性之确义──知性之自给法则与意志之自给法则之比观

  夫既曰设准,则它们不是来自感觉经验甚显。既不是来自感觉经验,则它们当然是先验的。但所谓「先验」,是只是逻辑的先在呢?还是在认知心能上有定然性的先在呢?若如罗素之所想,则只是些逻辑地先在的设定,并不愿说它们在认知心能上(知性上)有定然性。但依康德的思路,则必须说它们在知性上有定然性。依此,「先验」必须落在知性上。说它们在知性上是先验的,就等于说它们是知性所先验地提供的,知性自身有此自发地提供存有论的纯粹(形式)概念之能。但此自发地先验地提供纯粹概念,其确定而落实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呢?试取一比较观点论之。知性之自发地先验地提供此等纯粹概念是否能如自由意志之自给道德法则呢?通过这样比观上的疑问,我想或可以逼近此等纯粹形式概念以及知性之自发的提供之确定而落实的意义与作用。
  这里不是比观两种法则之不同,它们的不同是显然的,乃是比观两种心能之自给。意志之自律是自发地自给法则,知性也是自发地自给法则──纯粹形式概念,我们皆以「自发」说之,亦实可以如此说。但知性之自发地自给法则是否真能如意志那样的「给」呢?意志之自给是真自给,它先验地自给法则,是命令吾人依此法则而行,即,引生义不容辞的行为,所以意志有创造性。它一方有自给法则性,一方有创造性。如果没有意志底自律,这种行为也许根本不能出现,即没有存在。行为底革故生新即表示意志之创造性。意志之自给法则是真自给,是真内出,它毫无假借,只是它自己之自愿。所以意志之自给法则是凭空的,真是所谓「从天而降」。(从天而降是指点语,言「无所自」,即由其自己,并不是真由实义的天降给意志)。否则不得曰自律。但是知性之自发地提供「自然」之法则是否能和这意义完全相同呢?
  首先,知性虽有自发性,但并无创造性。知性并不能依其所自给之法则来创造自然或实现自然。作为认知之能的知性,它只能依其所自给之法则来综合直觉中之表象,杂多,但它并不能创造杂多,杂多是来自感性的直觉,来自感性之接受,并不是来自知性自身之活动。它能了解(或判断)存在,但不能创造存在。
  其次,知性之依其所自给的法则来综和直觉中的杂多还需要一种超越的推述,能使之落实下来,有客观妥实性,且还需一些先验原则能把它迎接下来使之可应用于经验。但是意志所自给的法则,则不需要这些曲折。意志所自给的法则,吾人必须依之而行。你愿意,固要如此行,你不愿意,也要如此行。它是一定要命令你如此行的。如此行而有存在,它是一定要叫这「存在」存在的。它不是拿这法则去综合存在或规律存在,而是去产生存在。
  以上两点足以见出意志之自给法则与知性之自给法则其作用之不同,由此作用之不同,似乎可以迫使吾人对于这两种「给」要有不同的考虑。然则由知性之自发性(非创造性)来先验地提供那充当自然之法则的纯粹形式概念,这种先验地提供(自给)究竟是什么意义呢?我们究竟如何恰当地陈说之呢?这轻重之间似乎颇不好说。
  「提供」是先验的,好像纯由内出。但吾人的认知心(知性)并不能替「自然」创造法则,这是大界限。然则康德说知性为自然立法,「知性自身就是自然之法则给与者」(lawgiver of nature),「知性自身就是自然底法则之源泉」,「我们所叫做自然的现象,其中之秩序与规则是我们自己所产生(引生)的,假定不是我们自己,不是我们的心之本性根本上曾把它们(秩序与规则)安置在那里(自然上),我们决不能在现象中找出它们」,这些辞语是否过分了呢?康德自认为这并不过分,看起来好像是夸大而背谬,其实是正确的。但毕竟也有过分处、不恰当处。非然者,知性将与意志同。如果要保持其不同,则这些话便不容易说。要不然,即须为「自然之法则给与者」,「自然底法则之源泉」,「我们自己所引生的」,「我们自己把它们安置在自然上」,等辞语作一恰当之规定,看其实义究何在。
  通贯〈超越逻辑底分解部〉全部而观之,康德底思路只是如此:知性先验地自发地提供此等纯粹形式概念,这好像纯由内出,然而依据发见范畴之原则,吾人是就知识性的分解判断之所以具有如此之特殊形式(特殊统一)而推证,这便不是如意志之自给道德法则之从天而降,乃是有所凭借的。依此,其先验地自发地提供,实以一种存有论的推证为底子。从知性之能方面说,它是先验地自发地提供此等概念,而从存在方面说,则是以存有论的推证为底子。推证不只是推证一个纯概念,如本体属性等,乃是推证此等纯概念所指之存在方面之性相。然则所谓「先验地自发地提供」者意实即对于存在方面先验地自发地有此要求。这是以知性之能之主观的要求、提供、虚拟、推证来逼显存在方面之性相。这些存在之性相既不能由经验来给与,则必须是知性之所先验地提供者;但既提供之,却可以由感性来显明之。这「以感性显明之」不是说以经验来证实,犹如科学上以经验来证实一个「假设」,因为这是前科学的工作,是科学知识(证实一假设)可能之基础问题,尚不是科学知识本身之问题。所以「以感性显明之」这步工作(或这个道理、这个观念),康德乃是顺主体方面之能(如超越的想象)以及形式条件(如时间)来作到,这便是仍以超越的想象与规模以及时间来逼显这些存在的性相,这便是以感性来显明,因为由此而经验知识可能,由此经验之可能即足显明了那提供之如实,即使那先验地提供者能落实。这是一往由主体逼显客观的性相:由知性之能之要求、提供、虚拟、推证来逼显,由如此所要求、提供者能通过超越的想象、规模与时间而落实来逼显。这本是知性所先验地提供者如何能落实能应用的问题,而康德却说是「为自然立法」,「是自然之法则给与者」,「是自然底法则之源泉」,这岂非过分?这至少亦是容易使人生误会生厌的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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