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超越的推述」之大义

  以上为海德格书§25之全文。前半段根据康德两段文解释「超越对象=x」一词之意义,直至「……存有论的知识不是知识」一语为止。自「存有论的知识亦可正当地名曰知识」起至最后段止,则有关于海德格自己之思想,此则以后专章论之。
  康德说「超越对象=x」,是「某物」,是「对象一般」,是「非经验的对象」,又说「不是知识底一个对象」,我们「对之一无所知,亦不能有所知」,海氏由此引申而说为一个「无」,但又不能单纯是「无」,而又是「某物」,是「统觉底统一之一相关者」。海德格就这些词义皆予以恰当的解释。结果,说它是一个「地带」,是「先行的指向之界点」。此大体可明。但若关联着统觉、范畴,以及「感触与料」、「及决定的对象」、「未决定的对象」诸词说,则他的「简单的解释」又不能十分尽。康德第一版关于此词说的很多,第二版皆略。可见此词之不易领会。我们当看康德关此的全部文字如何,以作彻底的疏解。
  但此词之引出是从「范畴之超越推述」而引出,故须先从「任何超越推述之原则」说起:
  法官,当说及权利与要求时,在一法律活动中,区别权利问题(question of right, quid juris)与事实问题(question of fact, quid facti),他们要求这两者皆须被证明。关于前者底证明,即陈述权利或陈述合法的要求(请求)者,他们名之曰「推述」(deduction)。好多经验概念其被采用〔使用〕是无问题的。因为经验对它们的客观实在性之证明常是有效的(available),所以我们相信我们自己,即使没有一种推述,而在归给它们以意义或应有之表意(an ascribed significance)上也是可以有理的〔合法的〕。但是那也有些僭越的概念(usurpatory concepts)例如幸运、命运,这虽然因一种几近普遍的纵容而允许其流行,然而也渐渐可以提出权利问题来质问它们。这个权利问题要求一种推述,使我们十分困难,没有清楚的合法名称,足以证明它们的使用者,可以从经验或从理性而得到。
  现在,在那形成人类知识底高度复杂网的许多概念之间,有些概念可以特指出来有纯粹先验的使用,完全独立不依于一切经验;而它们这样被使用的权利则总是需要有一种推述。因为经验的证明不足以证成这种使用,所以我们要面对这个问题:这些概念如何能关联到它们不是从任何经验而得之的「对象」上去呢?概念能够这样先验地关联到「对象」上去的样子之说明,我即名之曰它们的超越推述。从这超越推述处,我把经验推述与它区别开,经验推述是表示一个概念通过经验以及通过对于经验的反省而获得的样子,因此,经验推述无关于〔不论及〕它的合法性,但只论及它的起源之事实模式。
  我们早已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虽然完全不同,而在一完全先验的样子中关联到「对象」上去,它们却是相合的。此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即是作为感性底形式的空间与时间之概念以及作为知性之概念的范畴。对于这两类概念底任一类,去寻求一经验的推述,必是白费力气。因为它们的显著的特点即在此:它们关联到它们的「对象」上去,是并没有从经验中假借得任何东西足以为这些对象底表象服务。因此,如果这样的概念之推述是不可缺少的,则它必须是超越的推述。
〔中略一段〕
  但是,虽然可以承认:纯粹先验知识底那唯一是可能的一种推述是在超越的线上,然而一个推述是不可少地必然的这仍不是马上即显明的。我们因着一种超越的推述
〔案:实当作超越的解释〕,早已把空间与时间之概念追溯到它们的根源,并且已解明并决定了它们的先验的客观妥效性〔案:即经验的实在性〕。但是,几何学是在完全先验的知识中以安全性而进行,而亦不需要为它的基本空间概念之纯粹而合法的出身之证明求助于哲学。可是概念在这门学问中被使用是只在它的涉及于外部感触世界中被使用,(外部感触世界即是空间为其纯粹形式的直觉之世界),在这里,一切几何知识(置其根据于先验的直觉)有直接的显明性。对象(就它们的形式而论)是先验地在直觉中被给与,(通过这对象之知识而即在直觉中先验地被给与)。可是,在知性底纯粹概念这情形中,却完全不同;在它们,这不可避免的要求于一超越的推述,这推述不只是它们自己底推述,且亦是空间底概念之推述,是首先要发动起的。因为它们说及对象是通过纯粹先验思想上的谓词而说及,并不是通过直觉与感性上的谓词而说及,〔范畴这种纯形式概念即表示一种谓词或谓述〕,因为如此,所以它们是普遍地关联到「对象」上去,即是说,是离开一切感性之条件而关联到对象上去。又因为它们不是置根于经验,所以它们不能在先验直觉中显示出任何对象而可以先于一切经验来充当它们的综和之根据。正因为以上两点缘故,所以它们可以引起疑惑,这疑惑不只是有关于它们自己的使用之客观妥实性与范围,且亦由于它们使用空间之概念越出感触直觉底条件之外这趋势,它们也使空间概念成为模糊不定的(ambiguous);而这一点就是为什么我们早已见到它〔空间概念〕底超越推述是必要的。〔…〕
  我们早已能够解明空间与时间之概念,虽然是知识底先验模式,如何必然地关联到对象上,而且亦解明独立不依于经验,它们如何使对象之综和知识为可能。因为只有因着这样的感性之纯粹形式,一个对象始能显现给我们,因而始能是经验直觉底一个对象,所以空间与时间是纯粹直觉,它们先验地含有作为现象的对象底可能性之条件,而发生于它们处的综和亦有客观的妥实性。
  可是另一方面,知性底范畴并不表象对象在其下被给与于直觉中的条件。所以,对象显现到我们面前可以没有其关联于知性之功能〔作用〕底必然性;因此,知性亦不需含有它们〔对象〕的先验条件。这样,我们在感性领域中所不曾遇见的一种困难在这里便呈现出来,即,思想底主观条件如何能有客观妥实性,即如何能供给对象底一切知识底可能性之条件,这困难便出现。因为现象确能独立不依于知性之功能而给与于直觉中。例如,设以原因之概念为例,此原因之概念表示一特种的综和,因此综和,在某物A上,依照一规律,有一完全不同的另一置定的某物B。现象为什么一定要含有这类底任何事,这并不是先验地显明的(经验在它的证明中并不能被引用,因为这里所要建立的是一先险概念之客观妥实性);因此,这样的一个概念是否不总归是空的,是否在现象间的任何处总没有对象可找,这是先验地可疑的。感触直觉底对象必须符合于感性底形式条件(这是先验地存于心中者),这是显明的,因为不然,它们必不能是我们的对象。但是它们也必须同样符合于知性为思想之综和统一所需用之条件,这一结论其根据并不如此显明。现象很可是这样构成的,即:知性总不能见到它们是依照着它〔知性〕的统一之条件的。现象中每一东西很可以是这样的混乱,即,例如,在现象底系列〔串系〕中没有东西呈现它自己而可以给出一综和底规律,因而以回应原因与结果之概念。如此,这个概念必总归是空的、虚无的、无意义的。但是,因为直觉无需于任何种思想之功能,所以纵然如此,现象亦必呈现对象给我们的直觉。

  〔末段表明从经验说明原因一概念之无用,略〕。
  案:以上为〈知性底纯粹概念之推述〉章第一节§13「任何超越推述之原则」中文。旨在表明知性底先验纯粹概念需要一种推述,此推述只能是超越的,而不能是经验的。推述就是说明这种概念底使用底合法性,证明它的权利,它的客观妥实性。这里有简单的几点须注意:⑴它既是一概念(例如因果、常体等)即须有它的「对象」;⑵「这对象不能得自经验」,亦不能「从经验借得任何东西以为此对象之表象服务」;⑶此概念之关联于它的对象是「普遍地关联于对象,即,离开一切感性之条件而关联于对象」。
  这三点就有一种特殊的意义,人们不可忽略。⑴这并不是简单地直以范畴作自然底法则来统驭或规律现象,直以内出之法则来组织现象,若如此,则甚径直而简单,何需于推述?我直以此法则统驭之、组织之而已矣,犹如上帝之造法则以统万物,或如意志之自给法则以迫使吾人依此法则而产生行为。但这里却需要推述以明它的客观妥实性,这就足以表示知性自身不是自然底立法者。⑵它需要关联到它的对象,而它的对象不是来自经验。这「对象」是什么意义呢?它不是直觉中所摄取的「未决定的对象」,亦不是范畴化或概念化了的「已决定的对象」,它是单与范畴这纯粹概念自身相应的那对象,它是「通过纯粹先验思想底谓词」所说及的对象,它是普遍地所关联到的对象。其实这只是范畴这纯粹概念所意指或指向的存在方面的普遍性相,是统就一切现象(现象之全体)而说的最普遍的性相。现象是可经验的,而此普遍的性相是不可经验的。此即其所以需要一超越的推述之故。严格讲,这不是一个对象。这就是下文所说的「对象一般」(object in general),非经验的对象,超越的对象=x,某物=x。这亦可以如海德格所说是「无」,是「不对题的对象」。这是有一独特意义的一层对象,以这层对象为根据或条件,经验现象始成为决定的对象,一切主观表象始能涉及对象而成为客观的。超越推述就是把这层对象显露出来以为经验乃至经验对象之条件。作到此步,纯粹概念就有客观妥实性,有它的权利底合法性。范畴先是知性所先验提供的主观概念,及至其所意指的存在方面的普遍性相被显露出来,就说这性相也即是范畴,遂说知性为自然立法,这是滑转得太快,忘了此中的曲折。
  以下是§14〈转到范畴底超越推述〉:
  综和表象与它们的对象只在两条可能的路里能建立连结,能得到相互间的必然关系,以及相互遇见。或者单只是对象必须使表象可能,或者单只是表象必须使对象可能。在前一情形里,这关系只是经验的,表象从未是先验地可能的。这在现象上说是对的,现象是就现象中那属于感觉的〔成分〕说的现象。在后一情形里,表象自身并不能产生它的对象,当论及存在(对象底存在)时,因为我们在这里并不是说及它的因着意志而来的因果性。纵然如此,表象(先验的综和表象)亦是对象底先验决定者(a priori determinant),如果只有通过这表象,才能「知」任何东西为一「对象」,这情形是真的。
  现在,有两组条件,只在其下一对象底知识才是可能的,第一,直觉,通过直觉,对象被给与,虽然只作为现象而被给与;第二,概念,通过此概念,一个对象被思为与这直觉相对应。第一组条件,即单在其下对象始能被直觉者,实先验地处于心中而为对象之形式的根据,此是显明的。一切现象必然地符合〔契合〕这感性底形式条件,因为只有通过这形式条件,它们〔现象〕始能显现,即是说,始能经验地被直觉而且被给与。现在,发生这问题:先验概念是否不也足为先在的条件,单在此条件下,任何东西纵不被直觉,犹能作为「对象一般」(object in general)而被思想。在这情形下,对象底一切经验知识必须必然地符合于这样的一些概念,因为只有这样预设它们〔概念〕,任何东西作为经验底对象始是可能的。现在,一切经验,在某物经由之而被给与的这种感觉底直觉〔感觉上的直觉〕之外,实含着一个对象之概念(a concept of an object)作为在此随着被给与,即是说,在此随着显现。这样,一般地说的诸对象底一些概念(concepts of objects in general)实居于一切经验知识之下而为它的先验条件。因此,作为先验概念的范畴之客观妥实性实基于这事实,即:只要当论及思想之形式,则只有通过它们〔范畴〕,经验才成为可能的。它们必然地而且先验地关联于经验之对象,是因为只有因着他们,经验底任何对象〔不管是哪一种〕才能被思想。
  这样,一切先验概念底超越推述有一原则,依此原则,指导全部研究,此原则即是:它们〔先验概念〕必须被认为是经验底可能之先验的条件,(经验不管是在其中被遇见的直觉之经验,或是思想之经验)。那给出经验底可能之客观根据的概念正因这个理由才是必然的。但是经验底展示(unfolding),在此经验中它们被遇见,这并不是它们的推述;这只是它们的显明〔说明illustration例证式的说明,依经验事例而显明之〕。因为在任何这样的解释上,它们必只是偶然的。除非通过它们对于可能经验的根源关系,(在此可能经验中,一切知识底对象被发见),否则,它们对于任何一个对象的关系必完全是不可理解的。

  此下尚有三段,为第二版所略,而只结之以感觉、想像,与统觉三种认知心能处之三层综和。此§14即止。此下即继之以§15,§16,等等,直至§27,此为第二版之重述。
  但所略之三段,最后一段亦很重要,兹译之如下:
  但是我将先就范畴说几句说明的话。它们是「一对象一般」底一些概念(concepts of an object in general),藉这些概念,一个对象底直觉被认为是决定了的,就判断底逻辑功能〔逻辑形式〕中之一种而成为决定了的。这样,定然判断底形式就是主词关联到谓词上去底形式;例如,「一切物体是可分的」。但是就知性之只是逻辑的使用说,在这两概念中主词底作用(function)派给谁,谓词底作用派给谁,是不决定的。因为我们也能说:「某种可分的东西是一物体」。但是当物体底概念被带在本体之范畴下,则它的在经验中的经验直觉必须总是被认为是主词,而从不会被认为是纯然的谓词,这却是因此而被决定了的。同样,就一切其他范畴说亦然。
案:以上所译§14〈转到范畴底超越推述〉中文(照第一版译)共 四段。此四段文甚为显豁而明确。我们可从此最后一段说起。
  「判断底逻辑功能」(功能function也可以说形式或作用)就是我们在讨论范畴之「形上推述」中所说的辨解思考所成的分解判断(辨解判断)。每一分解判断底特殊形式是因一范畴作支持而成为决定了的。在此,康德说:「范畴是一对象一般底一些概念(concepts of an object in general)」。「一对象一般」就是「一般地说的任何一个对象」,不拘是那一个,统统在内。范畴就是关于这些对象(因之而思这些对象)的一些纯粹概念。对象因着直觉而被给与(未决定的),因着概念而被思。概念有是经验的特定的概念,有是先验的非特定的概念。这里说范畴就是说的先验的非特定的纯粹概念。「非特定」者意即关涉于一切现象的对象(phenomenal object)而不限定于任何一个之谓。任何一个对象都要密切联系于这些纯粹概念上方能成其为对象,反过来亦就是我们因着这些概念而普思统思一切现象,即普就一切现象(现象之全体)而思其最普遍的性相──遍通于一切现象的性相。范畴就是表象这些普遍的性相者。在范畴这些纯粹概念下,一个对象底直觉可就判断底逻辑功能中之任一种而成为决定了的,此如上译末段文康德之所说。
  由范畴而成的「综和表象」是先验的综和表象,此是「对象之先验的决定者」(a priori determinant of the object)。感性底形式(时空)所成的先验综和表象决定直觉中的现象,使直觉中直接被给与的对象(未决定的对象)为可能,可能者是其当作现象而被给与之可能。知性底纯粹概念所成的先验综和表象是使对象成为一决定的对象底「先验决定者」,即使「决定的对象」为可能。这是一往从主体方面主张:「单是先验的综和表象使对象为可能」之路。「表象使对象可能」,此表象必须是先验的综和表象,而不会是泛说的「表象」。反之,「对象使表象可能」,此表象亦必须是经验的综和表象,而不是先验的。先验的综和表象使对象可能是认知地使之可能,并非是创造地使之可能。
  对象在直觉中被给与,在纯粹概念中则「被思为与此直觉(直觉之之直觉)相对应」。直觉之觉之,在此觉之中,所直接呈现的当然是些表象(象表),但表象必有其「对象」,是关于对象的表象,决不是在外面无根的。但对象之成其为对象必须在纯粹概念中被思始可能。真正的知识之对象(客观义的对象)是不能被感摄的,只能被思摄。但是真正客观义的对象之所以成其为客观义的对象则只有在纯粹概念下被思始可能。任何一个对象只有在纯粹概念这些先验条件下始能被思为一个对象。康德问:「先验概念是否不也足以充当先行的条件,单在此条件下,任何东西纵不被直觉,犹能作为对象一般(object in general)而被思想?」这当然「是」。先验的纯粹概念就是一些先行(先在)的条件,任何东西在其下可以被思想为一个对象,一个一般意义的(一般地说的)对象。因为「知性底范畴并不表象对象在直觉中被给与的条件」,但只表象对象被思的条件。对象在这些条件下只能被思,而不能被直觉(即被给与)。直觉了后,在这些条件下而思之。直觉所及的都是些特定的现象(表象),而思其对象义(思其为一对象)并不是单单思此直觉所及的特定现象所拘定的特定对象之为一对象,而是思其「一般意义」的对象义,就是说,依这些条件可以思这一个,也可以思那一个,总之是思任何个,此即所谓思之为「一般意义的对象」。因为这些条件是就范畴这纯粹概念说,是最普遍的。依这些最普遍的条件(遍贯一切现象的条件)去思这些对象,是并没有特定的内容的,也不是去思那分别地与各该对象相应或为各该对象所具有的特定内容,也不是去思那各有特定内容的特定对象之自己,这样去思,那是经验概念的事。现在是依纯粹概念去思,所以只能思其「一般意义」的对象义(即对象成为对象之对象性)。「在此情形下,对象底一切经验的知识自必必然地符合(依顺)于这样的些概念,因为只有这样预设这些概念,任何东西之为经验底对象始是可能的」。这显然是依照这些先验概念去思那「任何一个对象成为对象」的这对象性,「一般意义的对象」之对象性,个个对象之对象性(being object of an object in general, or objects in general)。「一切经验在某物经由之被给与的直觉之外,实含着一个对象底概念(a concept of an object)作为在此随着被给与,即是说在此随着显现。这样,一般说的诸对象底一些概念(concepts of objects in general)实居于一切经验知识之下而为其先验的条件。」这里,前句所谓「一个对象底概念」即是关于一个对象(任何一个对象)的纯粹概念。此纯粹概念随着某物在直觉中被给与而亦同时被给与,即显现(显露)──由知性给与而显现出来。一切经验皆含有直觉与概念两个成素。这里说「一个对象底概念」不是说「对象」这个概念,乃是说关于「一个对象一般」的纯粹概念,所以下句就说:「一般说的诸对象底一些概念居于一切经验知识之下而为其先验的条件」。这「一些概念」就是关于一般地说的任何一个对象(个个对象)的一些先验的纯粹概念。因为是纯粹概念,所以才为经验知识底先验条件,亦即是知识底对象之先验的条件。前一句「一个对象底概念」是总指说,后一句「一般地说的诸对象底一些概念」是散指说,其意相同,皆是就任何一个对象(个个对象)说它们所以成为对象底先验条件。由此等先验条件,它们之成为一对象的这对象性始可能。
  我之所以斤斤于「对象一般」或「诸对象一般」,实因下文「超越的对象=x」一词即由此而转出。照以上的确解,「对象一般」或「诸对象一般」并不就是「超越的对象=x」。「对象一般」还是就个个特定对象而总说,不过是总说「它们的成为对象」的这对象性,因为是依照纯粹概念去思之故。所以纯粹概念就是它们的对象性所以可能底先验根据。超越的对象x是就先验根据处说的。由「一般说的对象」意指它们的「对象性」,由其对象性之所以可能意指其先验的条件(超越的根据),即从此先验条件所成的综和统一处说「超越的对象=x」一词。康德混漫这各步骤底分际而即以「对象一般」为超越的对象x。本是「对象性」所以可能底根据问题,却因这混漫而说成一个「超越的对象」,而又说其不是知识底一个对象,这就使人陷于迷乱。幸而有「不是知识底一个对象」一义,又幸而「超越的对象x」是很明确地从统觉底统一(范畴底统一)处说,所以海德格直说其为一种「对象化底活动」。但是海德格也顺着康德以「对象一般」为「超越对象x」直把两者等同起来,把「对象一般」直指为一落实的一个对象x;但又说它是个无,不是一个对题的对象。此皆是由康德的混漫而来的展转说。康德本人已有此展转的论说,亦正因其混漫各步骤底分际故。他是将「一般说的诸对象」(或一般说的任一对象)以及「诸对象之对象性」与「对象性所以可能底超越根据」三步骤混而为一统名之曰「对象一般」,因此遂将「对象一般」落实直指一「超越的对象x」。此实未免滑转得太快。由此滑转的混漫,遂使「对象一般」(一般说的对象或诸对象)丧失其普通行文的意义而陷于进退别扭的境地,退而是笼统说的诸对象,进而又是一个落实的超越的对象x。
  如是,海德格说:「这个x是一对象一般,但这并不意谓:它是一普遍的,不决定的存在物,以一对象之形态呈现其自己。反之,这个辞语乃涉及那事先构成越过一切可能的对象者,即那构成一对象化底地带者」。(对象化底地带即让某物成为一个对象底那超越地带、纯粹地带、自由空间,从统觉底统一说,就是对象化底活动)。由此,我们自然也可以说:此「对象一般」不是就一切现象的对象(个个对象)而笼统地总说之,即非限定地说之之「一般」,乃是越过一切可能的特定对象而说那范畴所表象的最普遍的性相以使个个对象成为对象者,而在康德则混漫地直说为一「超越的对象x」。不是此义有问题,乃是此词有问题。
  以上所译四段文并无此词,只说先验概念为任何一个经验对象底可能之先验条件。第二版承此义重作超越推述亦不立「超越对象x」一词。此下正式转入第一版的「超越的推述」,始正式进而提出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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