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超越的对象与物自体

  以上是〈超越推述〉中论「超越对象=x」的文字之厘清。康德在〈一切对象划分为感触界的现象与纯智界的纯智物物自体之根据〉一章,第一版亦涉及超越的对象=x,而第二版亦全略去。第一版关此之文如下:
  一切我们的表象实是因知性而涉及某一对象;而因为现象不过是表象,所以知性把它们关涉到「某物」上去,以此某物作为感触直觉底对象。但此某物,如此思之,只是这「超越的对象」;其意是「某物=x」,关于此某物x,我们不知道什么,而以我们的知性之现有的构造言,我们对之也不能知道点什么,但是若当作统觉底统一之一「相关者」看,它只能为感触直觉中的杂多之统一而服务。因着这种统一,知性把杂多结合于「一个对象之概念」上去。这个超越的对象不能与感觉与料分离开,因为若分离开,便没有什么东西被遗留下来它可以经由之而被思想。结果,它本身不是知识底一个对象,但只是在「一对象一般」之概念下现象底表象──这一个「对象一 般」之概念是通过这些现象之杂多而为可决定的。
  正为此故,范畴不表象「特殊的对象」,以之单给与于知性,但只是用来去决定「超越的对象」(此是这某物一般之概念),通过那给于感性中者而决定之,如此决定之,为的是要想在对象之概念下去经验地知道现象。

案:以上两段不出「超越推述」中之所说。但有几个新语词,⑴某物x是统觉底统一之一「相关者」,只为杂多之统一而服务;⑵此「相关者」不是知识底一个对象,范畴不表象「特殊的对象」以之单给与于知性;⑶此「相关者」只表示在「一对象一般」之概念下现象底表象,(此语不甚通顺,意即只表示「一对象一般」之概念,在此概念下,可以去表象现象为一对象);⑷此「相关者」自身是空洞无物的,因为它只为统一而服务,实即它只表示这统一,反之,这统一亦示现一对象性以为一相关者(为主观地视之的统觉底统一活动之一相关者);⑸此空洞无物只作为「一对象一般」看的「相关者」不能与感觉与料分离开,它通过这感觉与料(即现象之杂多)而为可决定的,所谓「可决定的」意即由感觉与料以实化之,实化之不是实化之为一对象,乃是使它密切连系于现象以彰其用,彰其使现象成为一对象之用,是则此「一对象一般」之概念实即一「对象性」,不是一对象,是使对象成为一对象底对象性,然而康德却笼统地说为「某物x」,又进而说为「超越的对象x」。
  康德对此观念没有想得透彻圆熟,故措辞多混合笼统。以上是较明确而意自显者,吾人可顺其实意而厘清之。以下又关联着「物自体」(noumena纯智界底纯智物)说,益显混乱,不只是混含笼统而已。
  我们所以不以感性底基层(substrate)为满足,因而也就是所以要在现象上加上「物自体」(此物自体只纯知性能思之),其原因只是如下所说。感性(以及它的领域即现象界)其自身是在这样一种样式中为知性所限制,即:它无关于「事物之在其自身」(things in themselves),但只有关于那模式,即由于我们的主观构造之故,「事物必在此模式中显现」之模式。全部超越感性论〔摄物论〕中之所说已引至此结论;而此同一结论自然也可从「一现象一般」之概念中而推出;即是说,那个「其自身不是现象」的「某物」必须与现象相应。因为现象若外于我们的表象模式,其自身便什么也不是。因此,除非我们永远要转圈子,否则,「现象」一词必须被视为早已指示一「对于某物之关系」〔关联于某物〕,对于此「某物」之直接表象自是感触的,但它即使离开我们的感性之构造,(我们的直觉之形式即基于此感性之构造上),其自身也必须是「某物」,即是说,是一独立不依于感性的「对象」。
案:此段开始所提出的论点是「所以要在现象上加上物自体,其原因只是如下所说」,而「如下所说」的却是现象「关联于某物」,此所关联到的某物「即使离开我们的感性之构造,其自身也必须是某物,即是说,是一独立不依于感性的对象。」这说法与说「超越的对象」者似乎完全相同。然则如果超越的对象不即是「物自体」(noumenon),则说超越对象的「某物」与说物自体的「某物」如何区别呢?康德对此未曾有一语简别的话,这就使人陷于迷乱。康德在〈超越的感性论〉(〈超越的摄物学〉)§8「对于超越的感性论之一般的观察」中曾论及现象与物自身(物之在其自身=物自体)之分是超越的,即不同于来布尼兹底混浊知觉与清明知觉之分之只是逻辑的,亦不同于拉克底初性次性之分之只是经验的。在批评拉克底分法时说,「于是,我们知道不只雨点只是现象,即使它们的圆状,不,即使它们所落于其中的空间,亦不是什么『在其自身』者,但只是我们的感触直觉之变形(modification)或基本形式,而超越对象(transcendental object)则总不被知于我们」。此处显然又以「超越对象」一词说「物自身」(物之在其自己)。物自身既可说「超越的对象」,则以上所说的「超越对象x」亦可是物自身。然康德于下文又明说超越对象不是物自体。这益增加混乱。如果超越对象x是一独立的概念,则用「超越对象」一词说「物自身」便是不谛之词。康德未能贯通照顾以作简别或审慎使用。如上录文所说:此所关联到的某物(即物自体)「即使离开我们的感性之构造,其自身亦必须是某物,即是说,是一独立不依于感性的对象」。假定「是一独立不依于感性的对象」,很自然地也可以说成是「超越的对象」(transcendental object)。其实,在此不当用「transcendental」,用「transcendent」一词是否较好呢?假定可说是「对象」,则「transcendent object」依中文当该是「超绝对象」,而不是「超越的对象」。「超绝」者超越乎经验而又隔绝乎经验(独立不依于感性)之谓。
  「物自体」,如康德所解释,是与现象相对而言,现象是感触界底对象,物自体是纯智界底对象;现象可以由感触直觉而给与,物自体则只能由纯智直觉(intuitu intellectuali=intellectual intuition)而给与,是以物自体即是一个纯智物(intelligibilia),纯智界底纯智物。这是第一版所说。第二版则如此说:「如果说它不是我们的感触直觉之一对象,则是物自体之消极意义;如果说它是一非感触直觉之一对象,则是物自体之积极的意义,而非感触的直觉则预设其为一特种直觉模式,即智的直觉,而此非吾人所有者,甚至我们也不能理解其可能性。」此与第一版所述无大异。然则,超越的对象(一对象一般x)是否即是这纯智界底纯智物而单可由吾人所不能有的纯智的直觉来给与呢?当然不是,而康德本人亦明说其不是。因为就这物自体底说明,亦可得到一点分别的消息。物自体是纯智直觉底一个对象,而超越对象却可以不是一个对象。但康德本人并未从此点上加以区别。下文康德仍就「物自体」之概念说。
  这样,这里结成了「物自体」之概念(the conecpt of a noumenon单数,noumena是多数)。这个概念无论如何实不是积极的,也不是关于任何东西底一种决定的知识,但只指示「某物一般」之思想,在此思想中,凡属于感触直觉之形式者我皆抽去之。但是要想一个物自体可以指表一真正的对象(a true object),与一切现象区别开,则我把我的思想从一切感触直觉底条件中解脱出来,这并不足够;我必须也要有根据以预定另一种直觉,此另一种直觉不同于感触直觉,在此另一种直觉中,这样一个「真正的对象」可以被给与。否则我的思想〔案:即关于物自体或某物一般之思想〕虽实可无矛盾,然亦总是空的。我们实不能证明感触直觉是唯一可能的直觉,但只能证明在我们这里是如此。但是,我们同样也不能证明另一种直觉是可能的。结果,虽然我的思想能抽去一切感性,然而一物自体之观念是否不是一个概念之一纯然形式(a mere form of a concept),而当这种分离〔案:即抽去一切感性〕已作成时,是否还有任何东西遗留下来,这仍然是一敞开的问题〔待决的问题〕。
案:此段总说物自体要想成为一「真正的对象」,必须预定另一种直觉,即纯智的直觉。而我们人类这有限的存在并没有这种直觉,所以「物自体」之概念只指表「某物一般之思想」。在说「超越对象」时,也用「某物一般」去说明。指表物自体与指表超越对象的「某物一般」究竟有无不同呢?只用「某物一般」去说「物自体」是否足够?是否恰当?物自体,假定预设一智的直觉时,它可以为一「真正的对象」,然而超越的对象则又可转而实非一对象。物自体是实,超越对象是虚。这当是一个重要的区别点。又,在预设一纯智的直觉中,物自体是否可以「对象」论,亦有问题。「物自体」(noumenon)与「物之在其自己」(thing in itself)为同义语。依康德,「物之在其自己与现象之分是主观的,不是客观的。物之在其自己不是另一物,但只是同一对象的表象之另一面相」。(见前第八章)。自其关联于感性言,就是「现象」,自其不关联于感性而回归于其自身言,便是「物之在其自己」(物自体)。这样,物之在其自己与物自体实有其殊义,而非「某物一般」所能恰当地表示者。超越对象与物自体都需要有一种恰当的表示,而康德却笼统地都以「某物一般」说之,此其所以为混乱。此盖由于其对于超越对象与物自体(物之在其自己)都未能明透故。对于超越对象之未能明透,可能只是对于有关之各分际未能明审,故措辞多不谛,而其实义自明确,因为此是属于统觉范围故。至于对于物自体之未能明透,则因其不承认人类可有纯智的直觉,无如中国之学术传统以支持而实之,故只成一种概念上的想像筹度,故措辞亦多猜卜料度,未能真实见到证到,故多不谛。然其正视此概念以与现象划分,肯定有此一层境,亦实重要,在究极智慧上为最有意义之举。
  我把「现象一般」关联到一个对象上去,此所关联到的对象是超越对象,即是说,是完全不决定的「某物一般」之思想。这个对象不能被名曰「物自体」(noumenon);因为我对于那「在其自身」者它是什么一无所知,而除它只是作为「感触直觉一般」底对象外,因而也就是除在一切现象上是那同一者之外,我对于它亦无概念可言。我不能通过任何范畴而思之;因为一个范畴只在经验直觉上有效,当把这经验直觉带到〔或置于〕「一对象一般」之概念下之时。范畴之一种纯粹的使用自是逻辑地可能的,即无矛盾;但它却没有客观的妥实性,因为那样纯粹的使用,范畴并未被应用于任何直觉,以去把「一对象之统一」赋与此直觉。因为范畴只是思想之功能,没有对象是通过它而被给与于我者,我只是因着它而思想那可以被给与于直觉中者。
案:此段明说超越对象不是物自体。「因为」什么呢?可是「因为」以下的说明却只说对于那「在其自身」者(物自体)是什么一无所知,范畴不能应用于其上,而却没有反过来再说超越对象为如何,这就显得混沌;而「因为」云云是就「物自体」方面说,亦宾主颠倒,不合普通行文之习惯,这亦显得别扭。而此中说「物自体」的辞语又与说超越对象的辞语相同,这尤增加混乱。「把现象一般关联到一个对象上去」,在此,用此辞语说超越对象,而在上文则用与此相同的辞语「把现象一般关联于某物」说物自体。在此,说物自体是「感触直觉一般之对象」,是「一切现象上那同一者」,而在上文以及〈超越推述〉中也用此同一辞语说超越对象。此甚足以令人陷于迷乱。
  现在,我可以把那些说「超越对象」与说「物自体」的相同辞语综列如下,以资比观:

第一组

  a.说「物自体」者:
   a.1「那个其自身不是现象的某物必须与现象相应」
   a.2「现象一词必须被视为早已指表一对于某物之关系(关联于某物)」。
   a.3「对于此某物之直接表象自是感触的,但它即使离开我们的感性之构造,它自身也必须是某物,即是说,是一独立不依于感性的对象。」
   a.4「这个概念(物自体之概念)无论如何实不是积极的,……但只指表某物一般之思想……。」
   a.5「……因为我对于那在其自身者它是什么一无所知,而除它只是作为感触直觉一般底对象外,因而也就是在一切现象上是那同一者(one and the same)之外,我对于它亦无概念可言。」
  b.说「超越对象」者:
   b.1「当我们说一个对象相应于我们的知识而结果又不同于我们的知识,这是什么意思呢?」
   b.2「这个对象必须只被思想为某物一般=。」
   b.3「一切表象是因知性而涉及某一对象;而因为现象不过是表象,所以知性把它们关涉到某物上去,以此某物作为感触直觉底对象。但此某物,如此思之,只是这超越的对象,其意是某物=x。」
   b.4「我把现象一般关联到一个对象上去,此所关联到的对象是超越的对象,即是说,是完全不决定的某物一般之思想。」
   b.5「这个超越对象之纯粹概念,它通贯一切我们的知识,实际上它总是这同一者(one and the same)。」
  对此两者同说某物,某物一般,关联于某物,关联到对象上去,而此某物又同说为「感触直觉底对象」。照以上的厘清,我们以为超越对象之为某物,某物一般,实只表示对象之所以成为对象之超越根据(对象底道理,认知地物物之原则);而对于「物自体」,则实不可以「某物」、「某物一般」说之,因为在纯智直觉底预设下,「物自体」是有实义殊义的自在物,用笼统的抽象的某物、某物一般说之,实不谛当。又,同为「感触直觉底对象」,此「底」字须注意,其意当该是同是感触直觉上所预设的一个对象,并非真能为感触直觉底对象,为感触直觉所觉到的对象。不但物自体不能为感触直觉底对象,因为物自体是自在体(e-ject),根本不能为对象(ob-ject)故,即使勉强说为对象,亦是纯智直觉底对象,而在纯智直觉上则是对象而亦非对象,即亦无对象义(此义详见下);就是超越的对象亦不能为感触直觉底对象,其不能是因为它实非知识底一个对象(对题的对象),它只是对象性,对象底道理,对象成为对象之超越根据,它是虚而非实,它亦不能是纯智直觉底对象,它不是一「自在物」。但是为什么说此某物是感触直觉底对象呢?若厘清其义,在超越对象方面,只是说在感触直觉上须有这对象成为对象底超越根据,直觉现象始能对象化而为一实对象;在物自体方面,须肯认有这样一个自在物以为感触直觉底底子,否则「对他(感性主体)而现」的现象亦不能说,现象真成识心之所变现了。又,两者又同说为「同一者」。超越对象是对象成为对象底超越根据,是范畴底统一所表象的最普遍的性相,在此,说它通贯一切知识而为一「同一者」,是恰当的,因为对象底道理(认知地物物之原则)不是特定的对象,当然它有普遍性与同一性──通贯一切对象的同一性;但是物自体则是有实义的个个「自在物」。如何能说「在一切现象上是那同一者」呢?此显然是不谛之辞。「物自体」与「物之在其自己」俱可有单数与多数两表示,则不能说为「同一者」甚显。康德只是由「某物一 般」联想到它是「同一者」,殊不知「某物一般」在此根本不能用,即用之,「一般」一字亦无实义。

第二组

  a.说「物自体」者:
   a. 1「对于此物之直接表象自是感触的,但它即使离开我们的感性之构造,其自身也必须是某物,即是说,是一独立不依于感性的对象。」(此条亦见第一组)
   a. 2「这个概念(物自体之概念)无论如何实不是积极的,也不是关于任何东西底一种决定的知识,但只指表某物一般之思想,在此思想中,凡属于感触直觉之形式者我皆抽去之。但是要想一个物自体可以指表一真正的对象,与一切现象区别开,则我把我的思想从一切感触直觉底条件中解脱出来,这并不足够;我必须也要有根据以预定另一种直觉,此另一种直觉不同于感触直觉,在此另一种直觉中,这样一个真正的对象可以被给与。」
   a. 3「……因为我对于那在其自身者它是什么一无所知,而且除它只是作为感触直觉一般底对象之外,因而也就是除在一切现象上是那同一者之外,我对于它亦无概念可言。我不能通过任何范畴而思之;因为范畴只在经验直觉上有效,当把这经验直觉带到对象一般之概念下之时。」
  b.说「超越对象」者:
   b.1「与表象相应的那个x(对象)对于我们是一无所有(是无)──如其所是,是与一切我们的表象不同的某物。」
   b.2「这个对象其自身不能为我们所直觉,因此,它可以名曰非经验对象,即超越的对象=x。」
   b.3「这个概念(超越对象之纯粹概念)不能含有任何决定的直觉,因此,它只涉及那种统一,即那种必须在知识底任何杂多中被遇见的统一,而此杂多是关联于一个对象的。」
   b.4「关于此某物x,我们不知道什么,而以我们的知性之现有的构造言,我们对之也不能知道点什么。」
   b.5「这个超越的对象不能与感觉与料分离开,因为若分离开便没有什么东西被遗留下来它可以经由之而被思想。结果,它本身不是知识地一个对象……。」
这一组是对此两者同说为不能被直觉,我们对之一无所知。但这一组似不如第一组混同之甚,似比较容易简别得开。首先,「物自体」自不能为感触直觉所直觉,但它可以为一设想的纯智的直觉所直觉。康德在超越对象方面未曾说它可以为纯智直觉所给与。超越对象所以对于我们是「无」,如海德格所说,是因为它不是一「存在物」(essent),不是一对题的对象。不是存在物,就是无──无物;但它又是「某物」,不是绝对的虚无,它是对象成为对象底超越根据,是对象底道理(认知地物物之原则)。它所以不能被我们所直觉,也正因它是一个道理、一个原则,是范畴底统一所表象的最普遍的性相,并不是具体的现象(存在物),所以这是可思而不可感的。在这里,亦不能说它可以为纯智的直觉所给与,因为它不是一个实物(有实义的自在物),它是统觉底统一之所施设,以范畴去统思之所投射,这是由反显我们的知性之超越性而可以先验地知之者。这不是纯智直觉上的东西,乃是思想之自发性上的东西。但是,康德说:「关于此某物x,我们不知道什么,而以我们的知性之现有的构造言,我们对之也不能知道点什么」(b.4),这话在此是不恰当的,用来说「物自体」倒可,说「超越对象」则不可。我们先验地知道它是超越的根据,它是统觉底统一之所表象(相关者),何以说对之无所知,亦不能有所知?这是顺它不能被直觉说滑了,说得太重,与物自体相混。
  其次,超越对象不能与感觉与料分开,因为它是感觉与料成为对象底超越根据,它只能通过感觉与料而被思,思其「物物」之作用。若与感觉与料分离开,它再没有别的东西可以让我们通过之以去思它。但「物自体」则可以完全与感性分离开,它是知识以外的,它根本不能是知识之对象,它是不现于感性的自在物。超越对象之非知识底对象乃是因为它是一个原则,不是一个存在物,而物自体之非对象乃因为它不显现于吾人之感性,它是一实物,只是不在对某某别的东西的关系中显现而已,不是对着某某而为对象,乃是收归到其自身而为一自在物(e-ject)。超越对象经过一恰当的理解,终于为一「认知地物物之原则」,乃纯是就表象之如何能统一而成为一对象而说者,这纯是统觉底统一之范围内事,而物自体则并不表示此统一之作用。其本身亦不待于吾人之统一作用,所以他亦非现象。物自体与现象之分,依康德,只是主观的,只是同一存在物之两面观(两个面相)。此所观的两个面相之间是没有什么积极的关系可言的。
  康德以为吾人不能有纯智的直觉,复以为此种直觉底可能亦不能证明。如此,物自体亦很可能只是「一概念之一纯然形式」,而当与感性脱离时,亦很可能一无所有。这只是因他的不透而来的猜卜料度之辞。假若纯智的直觉可能,不但可能,而且是一呈现,则物自体之实义便可确定。关此有许多妙理玄理可说。俟下文正式论之。
  以上是把康德的混同辞语一一予以简别,把物自体与超越对象划清,把超越对象底实义予以恰当的陈述。
  康德第一版所述实未精透。第一版序文表示超越推述最为重要,亦费了他很大的力气。但关于超越对象方面,则毕竟未能思之精熟明透。第二版予以重述,则完全略而不提,即〈现象与物自体〉章关于此义者亦皆略去。第二版是比较简洁。但此义并非不可说,只要照顾到各分际,更换辞语,予以恰当的陈述便可。此义特重视对象义,从对象之所以为对象说上去,这亦很重要。第二版则只从范畴之统一说下来,此义倒反不显,故其略之,虽非无故,然亦非最佳之重述。两版并存亦好。但第一版之述此义又有这许多隐晦混同之处,所以需要重新予以厘清。海德格很重视第一版,以「对象化底活动」解之,一语点破,可谓精当。惜未能一一简别厘清,故吾得进而详之。
  康德说「超越推述」中的问题是植根很深的问题。其所以深不单是知性本身底问题,乃因为由此牵连到自我,超越对象,物自体,与纯智的直觉。若非对此全部纲维有一精熟明彻之知见,则很难对于此中任何一面的义理有一恰当而谛当之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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