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知识上的设准

  不必对应判断表而纯从知识的要求上而建立的范畴,吾人可名之曰知 识上的设准(postulates)。
  ⑴柏拉图曾列举五个十分重要而又广泛之理型,此即一、多、同异、存在是。柏拉图未名之曰范畴,而依其理型说,通名之曰理型,实即范畴之类也。惟因此五个范畴(理型)虽十分重要,而又太广泛故,倒反不能克实,故吾曾谓之为虚层范畴。
  ⑵亚里士多德有十范畴之目,首先使用范畴一名。彼视十范畴(本体、质、量、关系、时间、空间、位置、主动、被动、程态)为十种「谓词模式」,或论谓存在之十通孔。经由每一通孔,可给对象(存在物)一谓词。依此,因范畴之分类,遂亦形成存在之分类(此所谓存在是存在相)。彼所以不视存在、一、多、同、异五理型为范畴,乃因其可以指谓每一东西,不能落于其十通孔中之任一个,此即吾所谓太虚泛故。惟亚氏之十范畴乃由于其精巧之寻伺而归成,并无一定之原则以保证其必然,此则康德已指明之。康德复谓guando(when),ubi(where),situs prius(former),simul是属于纯粹感性底模式的,motus是一经验概念,皆非溯源于知性的概念。又,actio,passio是引伸概念,而非根源概念。
  ⑶亚氏从谓词模式分类,康德从判断之特殊形式分类,进而系统地整理为十二,其实只是九个──量:一、多、综;质:实在,虚无(否定),限制;关系:本体属性,因果,共在(交互)。可能不可能,存在非存在,必然与偶然,属于程态者,则与决定存在无关,只是对于我们的决定作一估量,就判断说,与判断底内容无关,只是在关于思想一般中,有关于系词(copula)之价值。
  依上第三章所说,康德虽依据一原则系统地引出此范畴表(康德自谓此原则即判断之能,思想之能),然吾人已指出并不能一一对应地就分解判断之特殊形式来引出一一范畴。原则是有的,然与判断表底关系却不紧严。康德又指明这四类是根源的,尚可各有其引伸的概念,如此,可以组成一完整的系统。康德以为这很容易作,只要参看一点存有论的教材(ontological manuals)即可作出。例如在因果范畴下,可以举出「力」、「主动」、「被动」,在共在范畴下,可以举出「现存」(presence)、「抵阻」(resistence),在程态范畴下,可以举出「将要存在」(coming to be)、「停止存在」(ceasing to be)、「变化」(change)等等。这些引伸的概念,他名之曰纯知性底述词(predicables)。范畴则随亚氏亦可曰predicaments,此可曰断词。康德又指出:「这四类基本范畴(断词)若与纯粹感性底模式相结合,或它们间互相结合,可以产生出大量的引伸的先验概念。」但他并未作此工作。若这样看,则以判断表为笼统的范围,可以引出许多存有论的形式概念,虽不必一一对应地皆能十分恰当,然要可以知识性的分解判断之特殊形式作线索以引出许多存有论的形式概念。此大范围总是不错的。此大范围,再笼统一点说,就是知识之基础问题。若以此为线索,则原则便是「判断之能」。此语太泛,详细一点说,即是每一分解判断之特殊统一所以可能必有一范畴作支持。知识以及知识底对象总当有其所以可能底先验根据。
  ⑷罗素虽总是维持其经验主义与实在论的立场,然亦不是严格的狭义的经验主义。他讲到知识底可能时,亦主张须承认有五个设准:一、准持续体之设准(postulate of quasi-permanence),二、可分离的因果线之设准(postulate of separable causal-line),三、空时连续性之设准(postulate of spatio-temporal continuity),四、结构的设准(structural postulate),五、类推底设准(postulale of analogy)。既云设准,当然不是从经验来。罗素只名之曰设准,他不愿意说「先验」(a priori)一词,尤其不愿意说这是知性自身所先验提供的。但愿意不愿意是一回事,义理上总当有一个讲法。光说是假定,则是悬在空里,问题仍未解决。这是以不了了之。
  他这五个设准,除结构设准外,俱不出康德所已说者。第一个就是「本体」(substance)一范畴。康德亦是用持续体(常体)去说这「本体」。罗素名之曰「准常体」,「准」者言其究竟是不是「真常」尚难说。此种「常体」当然不是如上帝之为常。第二个就是因果一范畴。「可分离的因果线」,言因果关系不必全宇宙牵连于一起而剪不断。罗素于其「物之分析」中曾有连续因果线与转变因果性之分。桌子底因果线可以独立地讲。第三个是根据相对论说,实仍是时间与空间。但康德不以此为范畴,而视之为感性之形式。类推底设准是虚的,知识有时是需要类推的。康德亦有「经验之类推」之原则(〈原则之分析〉),但此是就关系范畴说,恐非罗素所说之「类推」之意。罗素喜言逻辑构造(logical construction)。此处所说的「结构的设准」即指事件底结构之可能。但结构底根据是因果律。此「结构的设准」是否是多余的?
  罗素之提出此五设准并无一原则,亦只是随便列举几个而已。
  现在试就康德的思路去说那九个范畴──知识上的设准之真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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